[zz] 立一座刻着遇难者名字的纪念碑

毛小佳 发表于 2008-05-21 23:45:17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shelun/2008/05-21/011@085203.htm
2008-5-21 8:52:03 · 来源: 新京报

■ 社论

截至5月20日18时,中国四川汶川大地震已造成40075人遇难。连日来,这个黑色的数字一直在上升,让中国痛断肝肠。

尽管地震夺走了数以万计的身体与生命,但是,只要我们努力,总有办法让逝者留下名字,有尊严地离去,而不是将他们的名字与身体一起掩埋。此时,我们应该让“数字”变“名字”,为逝者立一座刻有他们名字的纪念碑,让标刻这场苦难的抽象数字,变成一个个具体的、鲜活的人的姓名。

昨天,为了尊重逝者,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地震遇难人员遗体处理意见,对既无有效身份证件也无亲属辨认,无法确认身份的遇难者,公安、卫生部门要尽力对遗体进行编号、记录、拍照、提取可供DNA检验的检材,并由公安部门统一保管和检验,建立“5.12”地震遇难人员身份识别DNA数据库。

死者长已矣,生者多努力。显然,我们需要铭记的并不只是一场国难,几许悲情。只有记住每一个人,关于这场灾难的记忆才能更真实,对生命的尊重才能更具体。一个民族关于苦难的记忆,不能只靠口耳相传,承载苦难记忆的书本、文献、证物,以及各种形式的博物馆会留传于世,见证一个社会的痛定思痛与生生不息。

铭记苦难是一种社会责任。对于任何灾难而言,只有一个“集体受难”的悲剧印象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任何群体性灾难,都是由具体的个人来承受,正是个体的不幸构成了集体记忆的所有细节。

国家记忆,最后都得落在个体具体记忆之上。任何灾难,最后也都是具体的灾难。“9·11”恐怖袭击后,纽约建“世贸中心纪念馆”,收入许多 “9·11”罹难者家属捐赠的照片及二百多个罹难者的遗物,并在世贸大厦原址上永久性地留下了近3000名罹难者的名字。而在中国,1946年西南联大正式结束时,师生们在校址上竖立了“国立西南联合大学纪念碑”,碑上面刻着联大从军学生的纪念碑文及834位从军学生的名字,至今未失。

任何国家的历史,都是具体的人的历史。对逝者名字的梳理与铭刻,同样是在补写历史。对于发生在汶川的这场灾难,透过媒体报道,尽管我们已经知道了许多感人故事和英雄事迹,但是更多逝者还不为人知。如果我们能够通过努力留下所有逝者的名字,让每个人的姓名成为集体记忆的入口,事实上也是在丰富我们的世界,对生者与死者尽责。

一块大地开裂,给全人类留下伤口。眼下所有努力,不仅为了超拔于苦难之上,更为了重申人的价值与信仰。从设立国家哀悼日,到发文严格要求礼遇每一位遇难者遗体,这一切莫不说明,共和国正在不断用具体的行动,丰富着国家伦理。每一个生命都是奇迹,每一位逝者都贵比国家。

没有对个体生命的充分尊重,就谈不上以人为本。灾难过后,我们需要建一座碑,纪念这场国家灾难;在这座碑上,要镌刻上所能证实的遇难者的名字,让这场灾难变得具体而真实,让大写的“人”字矗立在民族的历史记忆中。(完)

-------------------------------------------

我的国家,竟真按照我希望的方向而前进吗。13号我就希望默哀停止火炬传递,现在实现了。一直以来我希望对个体生命的尊重,而不是简单来一句“生命高于一切”(或曰,千万生命才值得我们说“生命高于一切”),现在也有《新京报》真的说这事了。用9.11来举例是不那么必要的,中国人真正同情那次灾难的,终究有几个人呢,不过新京报这么举例,其实是好的,显示他们对国民的信任和希望。西南联大那块碑,在哪儿了呢?要去拜会拜会才好。

是好事吧。。。不过听钱钢老师说到处理遗体的难度,以及瘟疫的威胁,这座碑在现实面前显得很是虚空是不是。说我理想主义情结严重,的确是的诶。

不过新浪做得可不怎么样,转了这篇文章之后在结尾说,“不得转载”,人家新京报还没这么说呢。

关键词(Tag): 地震 新京报 个体

曾经的这一天...


收藏: QQ书签 del.icio.us 订阅: Google 抓虾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 昵称

已经注册过? 请登录

新用户请先注册 以便能显示头像及追踪评论回复

Email
网址
* 评论
表情
 
 

分类小组论坛
杂谈, 娱乐、八卦, 文学、艺术, 体育, 旅游、同城, 象牙塔, 情感, 时尚、生活, 星座, 科技

请注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如威胁到本站生存, 将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本站的相关记录可能成为对您不利的证据.

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