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辞长作 岭南人 » 日志 » 律法啥玩意儿
律法啥玩意儿
毛小佳 发表于 2008-06-26 07:36:59
大多数报道都说,国家教育部取消范老师教师资格的原因不详。有人说是学生家长强烈要求,有人说是广大网民施加的巨大压力,或者我猜想是某位高人临时立了一条新的教师从业道德规范法则,像人家医生律师会计师那些专业团体的法则,说地震火灾水灾山崩地裂的时候老师不能先跑,谁先跑就吊销执照。这也太邪门了,我们到底需不需要法治?凭什么吊销执照?平息民愤?以正视听?杀一儆百?就算是平息民愤杀一儆百,那也要人家犯了你条条款款的罪行才能杀,而不是等人做了你再来回马枪,这还有没有公平公正?
提升到道德高度来批判也就批判了,这样的对话双方至少是可以公平较量的,而一旦国家权力机构介入,动用律法手段处置,那还有什么可说的,在被告缺席的审判席上被判了刑,用根本不存在的律法条款给定了罪,诶,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除非我错在不知道我们的律法从业规范里面有这么一条。
有一些常见的批判文作者如方舟子,说,要在美国这么做,范美忠就被校方开除了。开除没问题,只要有明文规定白纸黑字写在教师从业规范或者合同书里面,那是一点问题都没有。我是真的很想知道,现实版本的教师资格要不要通过道德规范测试,守则里面有没有适用于范老师这种情况的处罚。记得当年马加爵一案,似乎在判刑的时候也有过一番讨论,要不要判处死刑,依稀记得有一些群众呼声免除死刑,不知声势如何。那时候网络并无现在这么活跃,网民的“压力”也不如现在这么快速集中。司法机构还是很坚决的判了死刑,并不为各种其他声音所干扰。也许这个例子不适合来体现“不受干扰”的政府行为,因为无论马加爵案,还是范老师事件,都可视为宜紧不宜松的方针,区别就在,马加爵案是有法可依,而范老师事件,目前似乎还是无法可依。
也许是因为非常时期?试想,如果范老师不在地震10天后正当全民敏感的时候发文,而是几个月之后或更长时间以后再发文呢?那时候,还会掀起这么大的讨论潮吗?教育部还会吊销他的执照吗?非常时期,像评书《曾国藩》里面刚听到的,曾剃头在长沙砍了不少人头,就是因为长毛子那些会匪群立的非常时期,宁可杀错,也不能漏了任何一个并无真凭实据仅仅是嫌疑私通会匪的老百姓。真的假的暂不去讨论,就这“非常时期”的概念,是很能一脉相承万变不离其宗的。愚笨如我,也知道把地震当天一怒之下写的骂人帖给隐藏起来,过个把月再开放,那时候谁看了也不会骂我没人性没良心只顾说风凉话了。凤凰卫视那什么《锵锵三人行》的窦文涛想法也和我一样,看形势稍微好转之后,说,是时候开始批评指正了,太早了不行,不合适。
- » 2007年: 独立宣言
最新评论
-
2008-06-26 18:46:29 匿名 139.133.*.*
唉,S你现在写东西的事前功课作的越来越差了,逐渐有愤青小白化的趋向。没调查清楚就不要随便评论么,尤其这种对事又对人的。
范美忠没有参加过教师资格考试,他本身就没有教师资格证,所以也不存在取消教师资格这回事。那个中学是个民办中学,民办中学是有依法招聘和解聘教师的权利的。
这个事情就是那个中学或是当地教育局把范给解雇了,但是又不想自己背这个舆论焦点所以把责任踢来踢去,同时网上又以讹传讹,结果变成教育部把范本来就没有的“教师资格”给取消了。
范他自己没有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没有拿到那个证。虽然也教了十多年书,但在这个时候,他就没有法律依据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解聘了有点吃哑巴亏的感觉啊。唯一能说得也就是随意解雇老师这个是否违反合同了。我功课做的不足,并不能证明我有愤青小白化的趋势,只能说明我没调查清楚就发言,所作的言论一概不作数。
事实究竟如何,我暂时还没有在网上查到最清楚,目前的来源是主流媒体和门户网站。单说就事论事,如果真是我了解的那些情况,我的看法是不是有些道理。指正事实是一方面,评论我的看法又是一方面了。
不过老兄,你的消息来源又是哪儿呢,同样在国外,同样只能根据网络信息,你真能多方求证你的信息是真实情况? -
2008-06-26 21:51:08 匿名 61.18.*.*
Re R: 问题不在这里,即使他已经有了教师执照,也照吊销不误的。没有明文立法,但根据法的精神,也可以作判罚的。坚持形式就是拘泥。
最后一段写得对。这么说,你是同意即使没有明确触犯规则,也可以临时增加规则给处分了?
非常时期,事关生死存亡的时候这样做我同意,可似乎没到那个程度吧。 -
2008-06-26 22:22:11 匿名 61.18.*.*
但这个范虽然没有错在逃跑,却错在没有惭愧。教师这个职业的意义部分是由“学生”这个群体赋予的,比如你对着柳树读书对着天空讲述一些知识那还不能叫做教师,必须有学生你才是教师。对学生,不管“规定”里书面上是怎么写的,于情于理大家都认为你应有对学生关爱的义务。关爱不要求你最后一个离开教室,但至少要求你先逃跑之后有所惭愧,不应再站出来凛然地讲述一番自己的道理。
学生为什么要受保护,因为人家还小。中学生也好,大学生也好,在社会人士看来,都还小。不是么。
那个范,自以为有理性,却以偏概全;即使于道理上他全有理,就他发表议论的时机来说,也说明此人情商低,重理轻情其实属于人格缺陷;再退一步,即使他推迟一个月再说那番话,影响力理应没有那么坏,但还是犯了没有愧疚心这一条,也还是有缺陷的。他后来说,应该在跑的时候大喊一声,这个错他认了。
事后评价这些事情,我其实觉得挺没劲,没经过检验,谁都不知道自己会怎么做。我愿意相信,他是有愧疚的。莫说是朝夕相处的学生了,就是路人,哪能眼睁睁看着人家死,自己一点愧疚都没有呢。人同此心,加上他是个语文老师,我更愿意相信他有内在的道德良心。至于他说什么,我理解为有点儿为了说而说,为了争辩而争辩的意思了。 -
2008-06-27 00:45:17 匿名 139.133.*.*
唉。。。给你两个连接,一个是教育部发言人的话,一个是范美忠自己的话:
http://news.hexun.com/2008-06-17/106734771.html
http://news.163.com/08/0617/00/4EJOQ8F200011229.html
后面那个还有可能是伪造的,但教育部发言人的应该是公开的官方表态。
总之这个事情只是学校解聘而非取消教师资格,只是被网络炒得变形了。虽然谣言传播的速度和广度总是比辟谣的真相要厉害,但我还是觉得哪怕你“假设”一个事情是真的再像模像样的对它进行评论甚至上升到体制的高度来进行抨击实在是有点滑稽。
可能说愤青小白确实重了一点。要不,有南方集团或是《读者》的风格怎么样?
呵呵 上升到体制的高度。比如我眼里中国是不想要法治的,官方要法治其实是违心的,那我看什么都能看出这一点来,套公式为了证明我自己而已。
如果教育部那条消息是真的话,说明这个例子还不太足以用来证明我的观点吧。
人家南方集团怎么样我不晓得,《南方周末》我还是挺信的,比我要详实正确得多了。《读者》么,换作是我,还不太敢白纸黑字说这些疯话,全国发行,那还得了。 -
2008-06-28 17:34:25 匿名 160.39.*.*
Zhanzhi说的是道德,S说的是律法。
1)从律法的角度说,我跟S的想法一样。既然有了律法,总要依据明文规定来办事,不然岂不是一纸空文。
2)从道德的角度看,就复杂了,道德永远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受某篇文章的影响,我渐渐觉得社会不应把道德标准制定得过高,否则反而会打击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比方说(粗略地),高尚的人会舍己救人,普通人不舍己救人也不特意害人,恶人会特意害人。然而现在把中间一层抹去了,不高尚即卑鄙,这种要求对于大众来说太苛刻了。教师舍身救孩子,这个标准是很高的,百分之五的人能做到就算了不起了,所以应当积极宣扬。可是假如不舍身救孩子的教师要被世人骂成罪大恶极,那么还有多少人敢做教师呢?
[说真的,我觉得网上大多数谩骂范的人都是出于某种(臆想的)道德优越感和快感。并不是每个骂他的人都能做到舍身救人的。即便自己能做到高尚,也不应强求别人也这样做。]
有趣的是,小百合上很多人认为范是个“真小人”,倒比“伪君子”来得好些。
3) 还有一个角度就是道德和律法的关系。应不应把这种行为定义成不合法规?这恐怕需要更多思考吧。
--------------------
我的简单想法,处罚只应该给予那些明确触犯法规的人。与其把重点放在(用不明朗的、不严格依照法规的手法)处罚那些做得不够好(但还不算犯法)的人(比如范美忠或者捐款不多的那些富豪),还不如把重点放在表彰奖赏那些表现高尚的人,这样可以更多地鼓励人们行善。多谢QQ的总结陈词。
你最后一段,举个例子比如,见义勇为贡献突出的人,现在高考可以加20分投档。我仍然不太赞同具体这条政策。 -
2008-06-28 18:58:04
遇事识体,观轻重缓急。
然也。

